1、問: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一般應當採用什麼形式?載明哪些內容?
  答: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一般應當採用書信、電子郵件、傳真等書面形式;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,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(名稱)、住址和請求、事實、理由。
  2、問: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,推選代表人數有何限制?
  答: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,應當推選代表,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。
  3、問: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應向哪級機關提出?
  答: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。
  4、問: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,信訪人應當依照何種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?
  答: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,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。
  5、問: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,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、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該上級機關如何處理?
  答: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,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、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。
  6、問: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什麼要求?
  答: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應當客觀真實,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不得誣告、陷害他人。
  7、問: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循什麼要求?
  答: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,不得損害國家、社會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,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。
  8、問: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,依據《信訪條例》應當怎麼辦?
  答: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。
  9、問: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,依據《信訪條例》應當怎麼辦?
  答: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。
  10、問: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?
  答:(一)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、公共場所非法聚集,圍堵、衝擊國家機關,攔截公務車輛,或者堵塞、阻斷交通的;
  (二)攜帶危險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  (三)侮辱、毆打、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  (四)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、滋事,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;
  (五)煽動、串聯、脅迫、以財物誘使、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;
  (六)擾亂公共秩序、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。
  11、問: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、誣告陷害他人的,應當如何處理?
  答: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本報記者張瑞謙 整理  (原標題:依法信訪知識問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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